建築法
95-3 條本法修正施行後,違反第九十七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申請審查許可,擅自設置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得命其限期自行拆除其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
97條 一定規模以下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得免申請雜項執照。其管理並得簡化,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設置,應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查許可,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審查,其審查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3-4條是說明招牌免申請雜項執照的尺寸, 2米寬 6米長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者,應備具申請書,檢同設計圖說,設置處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團體申請審查許可。
設置應申請雜項執照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其申請審查許可,應併同申請雜項執照辦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8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
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
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
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第33條第2款
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
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
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
,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綜合以上法條
1.建築物的頂樓設置廣告需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外牆設置需經該層所有權人同意
2.設置廣告物超過規定長寬需申請雜項執照,主管機關為各縣市政府建管課
3.違反廣告管理可連續處罰4萬以上, 20萬以下罰緩
4.未經各樓層同意(申請需附使用同意書),且超過規定尺寸, 勢必未經申請,明顯違反廣告招牌管理辦法 ,並違反建築物管理辦法5.基本上房屋買受人須承受前賣方對於房屋的所有權利義務,但對於本身就是違法違規的權利義務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所以對於違規廣告招牌隨時都可以報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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