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三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以支架固定之帆布等廣告。
二、樹立廣告: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廣告。
第三條 下列規模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免申請雜項執照:
一、正面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 二公尺 者。
二、側懸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 六公尺 者。
三、設置於地面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 六公尺 者。
四、設置於屋頂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 三公尺 者。
第四條 側懸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超過 一點五公尺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位於車道上方者,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離應在 四點六公尺 以上。
二、前款以外者,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離應在 三公尺 以上;位於退縮騎樓上方者,並應符合當地騎樓淨高之規定。
正面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超過 五十公分 。
前二項規定於都市計畫及其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五條 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者,應備具申請書,檢同設計圖說,設置處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團體申請審查許可。
設置應申請雜項執照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其申請審查許可,應併同申請雜項執照辦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第八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
關於您所提2樓外牆有多個安置於2樓窗戶外的廣告招牌問題您可先依上述二種法令主張自己的權利,如其招牌是否符合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三條免申請雜項執照及第四條招牌尺寸規範,如皆合於法條規定,他的招牌物是合於法令。
但安裝位置則侵犯您的建物所有權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三項及第八條,因為一~二樓地版中心及二~三樓地版中心範圍外牆屬專有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權人之標的。
因此不經您同意一樓店家招牌設立侵犯您外牆專有部分,故您可要求一樓店家拆除或雙方洽談合理的外牆出租使用權費用,總之是合法屬於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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